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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医科大学信息公开办法
2020-05-09 09:20  

 

贵州医科大学信息公开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贵州医科大学信息,是指贵州医科大学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是指学校依照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以及本办法,按照规定程序,将可以公开的学校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四条 贵州医科大学信息公开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做到程序规范、内容真实。

    第五条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各部门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拟公开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公开的,应按照有关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 贵州医科大学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与校园安全稳定。学校各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校园及社会稳定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贵州医科大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相关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

    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指挥、组织和协调,包括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信息公开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八条 贵州医科大学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学校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指导、推进、监督、协调校内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九)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贵州医科大学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须指定专人为本部门信息公开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与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具体联系与协调工作。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十一条 贵州医科大学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校内各部门应当在制作或获取信息后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属性的,报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处理确认。

    第十二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应主动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贵州医科大学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尚处在讨论、研究、审查过程中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外的其他贵州医科大学信息纳入依申请公开信息范畴。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材料、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贵州医科大学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贵州医科大学门户网站及学校相关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简报等方式;

   (三)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四)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五)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党派代表座谈会、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座谈会等;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基本规章制度应汇编成册,置于有关内设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图书馆、档案馆等地点,提供免费查阅。

    学校各部门应将与本部门相关的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必要时组织相应的学习和培训。

    第十七条 各部门对日常工作中制作和获取的信息,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该信息是否公开进行审核,确定主动公开的,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特殊情况下难以确定是否公开和以什么方式公开的信息,附具疑点、分歧报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定。

    第十八条 学校须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部门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或变更的,应报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职工、学生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学习、工作、科研、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向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即贵州医科大学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即采用依申请公开方式获取我校信息。

   贵州医科大学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条 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予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受理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不属于学校掌握的,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有关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 属于学校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说明理由;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 七)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八)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受理机构不能答复的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应立即将申请转学校有关部门阅处。对于受理机构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部门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至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答复申请人。信息拥有部门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作出说明并经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同意,由受理机构告知申请人,但其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不得以学校或自身名义擅自受理、答复申请人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学校信息,各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二十三条 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贵州省物价局标准执行。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部门年度考核内容,信息公开实施情况作为各部门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度考评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五条 贵州医科大学信息公开检查和考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和信息公开办公室牵头组织,并邀请教师、学生和职工代表等参加。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公开;每年10月底前报送贵州省教育厅。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各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师生员工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应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可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或直接向信息拥有部门提出,有关方面要按本办法进行核实,属实的应予整改。

    第二十八条 学校部门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由学校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对其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依规履行信息公开责任的;

   (二)不及时公开属于主动公开属性信息的;

   (三)故意隐瞒或捏造事实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贵州医科大学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制定,贵州医科大学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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