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医科大学印章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级各类行政印章使用和管理,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长办公室是全校行政印章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各类行政印章的刻制、废止、启用、使用和监督管理。学校法人授权校长办公室特定人负责具体使用和管理各类校级行政印章。
第三条 校属各处级实体性单位需要刻制印章,依据机构设置文件,经校长办公室核审后刻制;处级单位下属科室因工作需要刻制科室印章、业务专用章的,各处级单位依据机构设置文件提出书面申请,经校长办公室核审后刻制。
第四条 校内各种科研性、学术性、群众性等非实体性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如特别需要刻制的,经校长办公室核审,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刻制。
第五条 经学校批准设立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或其他创收经营单位需刻制财务收支类专用章的,需经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负责人会签意见,校长办公室核审,学校法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刻制。
第六条 因机构名称变更或年久磨损变形,需重新刻制印章的,由印章所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印章所属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经校长办公室核审后刻制。
第七条 公章刻制参照《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由校长办公室开具联系函,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机构刻制并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公章。
第八条 印章的启用和废止均需校长办公室验印登记备案;机构撤销或变更时,原印章自行文之日起即停用;废止停用的印章,须及时交校长办公室封存归档。校属各二级单位的印章启用和废止前,校长办公室要行文明确启用和废止时间;各二级单位所属科室的印章启用和废止由各二级单位自行通告。
第九条 除特殊用印件外,校级用印材料在申办前必须到校长办公室领取《贵阳医学院用印申请单》,申办单位或个人将附有用印材料的《贵阳医学院用印申请单》送领导及部门逐级审批后用印。
第十条 与校外任何单位或个人签定合同及协议时,合同及协议上只能使用指定的印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只能刻制一枚合同专用章。
(一)以学校名义与校外单位或个人签定的重大项目合同及协议时,校长办公室负责召集或委托相关单位和专家拟定合同及协议文本,经监察、审计、财务、技术业务部门、职能监管单位、法律顾问等提出修改和签订意见,校长办公室将合同及协议文稿呈送有关校领导审定后,学校法人亲笔签定或授权特定人签定,校长办公室核审后使用“贵阳医学院合同专用章”。除特殊情况外,以学校名义签定的合同及协议,不能使用其他任何印章替代,只能使用“贵阳医学院合同专用章”。
(二)涉及常规的科研项目合作及申报的合同及协议,由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及有关单位起草审定,经学校法人签署或授权,校长办公室审核用印。
(三)以学校直属二级独立法人机构名义签定的合同及协议,由其机构的注册法人或特定人签定,并使用其单位印章。
(四)学校非独立法人二级单位,不得使用该单位印章对外签定任何合同及协议;非独立法人单位与校外任何单位或个人签定合同及协议或具有合同及协议性质的类似约定,并使用其单位印章的,根据事由性质依法追究相关人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贵州医科大学”印章用于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对外报送的各类报表、材料,各类证件、证书、聘书,各类科研项目、基金、专利、申报书、任务书,各类出国审批、海关免税、控购物资、基建报批等。
(二)“贵州医科大学证件专用章”钢印用于教师证、工作证、学生证、退休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的照片骑缝压印。
(三)“贵州医科大学学术委员会”印章用于学校学术决策、咨询等。
(四)“贵州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印章用于学位评定决议等。
(五)“贵州医科大学合同专用章”印章用于以学校名义对外签定的各类合同及协议书。
(六)校领导人名章用于有关证书、聘书、报表、责任书、任务书、申报表、审批表以及以校领导名义签发的信函等。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贵州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印章,用于以校长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对外联系工作的函件等。
(二)校直各二级单位(非独立法人单位)印章,主要用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与校内各单位联系工作等。
(三)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外,校内各单位公章均不得对外使用在请示、报告和具有证明性的文书上,不得对外签定合同及协议;除财务专用章外,各类印章不得用于发票及收款收据类文书。
第十三条 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按照《贵阳医学院关于调整发文字号的通知》(校发〔2013〕1号)有关规定办理用印。
第十四条 工作证、退休证、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荣誉证书等的用印,由业务归口管理单位统一造册,业务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或持有效公文由专人承办,经校长办公室审核并登记后用印。涉及教职工生个人信息并与学校有关的用印件,须由信息所属业务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后,申办用印。
第十五条 涉外函件用印的,必须有国际交流合作处签署的审查意见,经学校领导同意,校长办公室审核后用印。
第十六条 用校领导人名章代替亲笔签字的,须有校领导人名章本人授权及签署认可凭证。
第十七条 需持学校介绍信或联系函对外联系工作的,申办单位出具具有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的公文到校长办公室换取介绍信或联系函及用印。介绍信或联系函内容要明确具体,包括联系单位、姓名、身份、人数、时间等,其内容与存根记载完全一致,字迹工整,不得漏填和涂改。
第十八条 特殊情况涉及先用印后审批的,须经用印事由涉及的分管校领导同意,学校印章管理特定人核实后方可用印,并于事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补签手续。
第十九条 校级印章的使用地点指定在校长办公室内,未经学校法人授权,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一般不得将印章携带出校长办公室以外使用。
第二十条 学校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公章的使用结果负全部责任,各单位印章管理特定人是本单位印章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各单位应规范审批程序,必须做好用印登记,对用印时间、用印单位、用印事由、批准人、经办人等进行详细登记。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印章管理特定人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移交印章,并重新确定印章特定管理人,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印章管理特定人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和用印登记制度,用印件涉及保密的,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特定人应拒绝用印:
(一)上报及下发的用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
(二)涉及与学校无关的私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
(三)重要事项未经业务归口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和校领导签发批准的。
(四)非本校教职员工生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
(五)使用空白信笺、空白介绍信、无具体内容的凭证或纸张等。
(六)用印件和用印凭证不符的。
(七)其他不得用印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凡私自刻制公章,或因印章管理或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校属各附院医院的印章管理办法由各附院医院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